关于申报中创会创造成果奖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6-05-31  阅读次数:5522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创造学会,各位会员、专家学者
       “中国创造学会创造成果奖”是经国家科技部批准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项,是创造学界的最高奖项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,是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必要补充,可推荐参加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评比。2016年度“中国创造学会创造成果奖”评选活动现已启动,请各地方学会积极组织推荐(会员也可自行申报),成果奖申报截止日期:2016年5月31日。
       成果奖评选资料请寄: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同济大学255信箱,邮编:200092。如有疑问,可至电:021-65983933、65547482,或发邮件至:ccsis@ccsis.org

 

附件:

1、“中国创造学会创造成果奖”评审登记表(个人)
2、“中国创造学会创造成果奖”评审登记表(团体)
3、中国创造学会创造成果奖的实施办法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国创造学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6年2月26日

 

附件3:
中国创造学会创造成果奖的实施办法
 


第一章  总    则

第一条  为了做好中国创造学会创造成果奖(以下简称创造成果奖)奖励工作,保证评审质量,依据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制定的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》和中国创造学会10多年评选创造成果奖的经验,制订本实施办法;
第二条  创造成果奖实行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建立科学、民主的评审程序,保证评选工作的科学性、公正性和权威性;
第三条  创造成果奖接受中国科协的领导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的监督,中创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。
第四条  创造成果奖设一、二、三等奖。

 

第二章评选范围

第五条  在全国创造性活动中的相关成果。
第六条  创造成果奖的范围
    1、原创性开发成果;
    2、创造学理论研究成果;
    3、企事业创造、创新性成果;
    4、创造、创新性教学实验成果;
    5、创造性实用成果;
    6、青少年创造成果奖(学龄前智能开发)。
      


第三章申报与推荐

第七条  创造成果奖奖励周期为两年评选一次;
第八条  经中创会发出通知后,由各单位、个人直接向中创会申报;
第九条 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创造学会可向中创会推荐;
第十条在全国范围内,个人的创造成果可以随时向中创会申报;
第十一条  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、真实、可靠,如发现所报材料不实甚至弄虚作假,评委会有权撤消其奖励;
第十二条  发奖时间放在全国创造学学术研讨会上进行;
第十三条  对申报的创造成果,不论是否获批均予答复。

 

第四章评审机构和程序

第十四条  在中创会下设立创造成果奖总评委,下设四个专业评审委员会,统一组织评审工作;
第十五条  秘书处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,对不符合规定的,不提交评审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
第十六条  各奖项均按申报专业进行评审,评审工作实行初审、复审、终审三审制;秘书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,提交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复审,复审结果交总评委终审。

 

附    则

第十七条  本实施办法经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生效,有效期为五年;
第十八条  如在执行中发生不妥之处,中创会秘书处、创造成果奖总评委办公会议可作适当处理,再向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报告,最后作出决定;
第十九条 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创造学会。